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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妨害公务案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本网  点击量:1089  

马某某妨害公务案

 

关键词 疫情  妨害公务  社会调查  认罪认罚  公开训诫

 

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针对妨害地方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悔罪态度等情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全面听取被害人等各方意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促使其真正认罪认罚,切实缓解社会矛盾,回应社会关切。

基本案情

2020129日,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需要,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某等人进村开展当地外出返乡人员登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登记电话号码侵犯其隐私等为由,不仅不配合工作,还多次踢打一某,在被其亲属马某军等人制止后,又持刀威胁辱骂一某等人。最后,马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制止,并接受居家隔离措施。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就询问案发现场人员、被害人伤情鉴定、现场视频提取、作案工具扣押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202032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工作情况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告知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马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核实了马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一某表示在案发现场民警赶到后马某某迫于压力,向一某说过对不起,但态度敷衍,并不是真诚认罪、悔罪。为了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积极促进马某某和一某和解,对马某某开展了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错误,意识到其行为对基层防疫工作人员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马某某书写了书面悔过书,对一某诚恳道歉,一某认可了马某某的认罪悔态度,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检察官还深入案发乡村开展了社会调查,了解到马某某平时遵纪守法,热心帮助邻里,案发后遵守居家隔离和取保候审规定,以及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一直正常开展等情况反馈。石棉县检察院综合考虑,马某某在案发时虽行为过激,但及时被亲属有效制止,对一某造成的伤害未达轻微伤以上,也没有对当地疫情防控造成严重影响,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公开宣告。

    公开宣告会上,石棉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并将宣告地点选择在案发乡村。马某某当众承认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说明不起诉理由后,对马某勇进行了公开训诫,进一步将案件的法理、情理讲细、讲透,取得各方信服。马某某承诺以后定会遵纪守法,并表示将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尽快外出复工。

指导意义

案件的办理,充分听取各方人员的意见,做到了敏感案件“三同步”的处理要求;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诚恳致歉;充分考虑并肯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案发现场对犯罪的制止行为,符合司法精神和我国家庭社会实际;对案件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不起诉公开宣告,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公开训诫,进一步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确保不起诉案件的法律作用、警示教育作用不减弱。本案的办理,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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