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李某某强奸案中发现,该案受害人任某某(女,现年72岁)因遭受李某某犯罪侵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为其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
任某某系七旬老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无存款等财产,案发前与失去劳动能力的儿子和一未成年孙女共同生活,因遭受李某某的犯罪侵害致使生活条件雪上加霜,而涉案被告人李某某亦无赔偿能力。控申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到其生活地及户籍地调查了解后,向县财政局为其申请了4000元的救助金。
9月26日,我院控申工作人员通知任某某及其子、女,由我院副检察长邓海平和控申人员一起向其发放了救助金4000元。邓海平副检察长关心地告诉任某某,在我院调查了解过程中,建议任某某因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可以到户籍地申请低保及其他方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如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予以协助。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困难也可以到检察院来反映情况,检察院也会为其提供帮助。任某某及其子女都表示非常感谢和珍惜检察机关对其救助,相信检察机关秉公办案,给予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在今后生活中,也必定遵纪守法,不为社会增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