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18年1月12日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石棉县组织100余名基层干部旁听了庭审,我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举证、质证、辩论详细揭露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公诉意见,使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作出后,我院认为陈某某利用村内林权纠纷煽动群众,阻扰当地工程施工;在村内的扶贫项目、道路建设中耍威风,逞霸道等行为,严重破坏当地安定团结,使得该村的扶贫攻坚和项目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该村成为我县治理难度大、发展滞后的村之一。陈某某的一贯行为表现和恶劣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规定的“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安定团结的”表现形式犯罪特征。也符合县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部署开展整治“吃拿卡要,占骗串挑”八种乱象中的“拿卡要占”等多个行为特征。
我院办理该案后,将本案情况和办理过程撰写了典型案例和调研材料上报上级检察机关。日前,该典型案例已经被省检察院扫黑除恶办公室作为典型案件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汇编》中采用,为今后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