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检察技术科负责人胡志毅组织检察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高检院《关于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的通知》规定,针对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存在委托书填写不规范,将委托要求填写成鉴定要求的情况,开展了自查。在学习过程中,积极查找本院技术性审查对象和委托书中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技术科人员还积极发言讨论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一一列举,对列举问题提出了纠错、防错要求,避免再出现同类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于新受理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认真审查填写委托书,客观公正的出具审查意见书,确保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各环节的严谨与规范。二是在受理技术性证据审查前,要加强与委托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尤其要明确委托要求,切实有效帮助委托单位(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注重时间节点缩短办案时间。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职能作用,做好办案部门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