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对电子签名使用情况抽查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09-29 来源:新闻发布 点击量:1781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审批管理工作,案管办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2015年8至9月所受理案件生成的法律文书审批表中电子签名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未使用电子签名情况:
1.胜浩盗窃案《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科长意见中未使用电子签名(公诉科)。
2.黄勇危险驾驶案、陈长春交通肇事案、蔡奇兵故意伤害案、郑尚辉、刘政寻衅滋事案、张星、代斌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未使用电子签名(公诉科)。
3.李兆云交通肇事案《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未使用数字签名;《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科长意见中未使用电子签名(公诉科)。
4.谢贤军容留他人吸毒案《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表中分管院领导意见未使用电子签名(公诉科)。
5.邓莉贩卖毒品案《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未使用电子签名(侦监科)。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科室要深刻认识电子签名的重要意义,对未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要及时总结查找原因,彻底杜绝在使用系统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2.禁止以任何形式规避电子签名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加盖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