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关系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健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是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在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渐趋严重、生态系统日益退化。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理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大力加强对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力度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2014年以来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8件111人,共办结41件103人,未结5件6人,其中作不起诉决定1件2人,撤回起诉2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人。所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滥伐林木5件7人,其余的为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均是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的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
当前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隐蔽和刑罚轻的特点。犯罪隐蔽一方面是指近年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主体均为个人,无单位犯罪;一方面是犯罪行为和场所隐蔽,集中表现在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植物上,多数嫌疑人选择在晚上进行采伐、运输;刑事处罚力度轻,对偶犯、老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足于感化教育,从轻处罚;检察院做出微罪不起诉决定,法院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为主,且量刑较轻。在我院受理的48件111人案件中,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仅为20人,有80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二、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面临的问题
(一)生态环保法规存缺陷,监管存在法律空白
一是监管体制分散,《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涉及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等10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横向分散、上下级环保部门纵向分离、跨地区环保部门地区分割,导致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管。二是畜禽养殖领域存在监管漏洞,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只对规模以上的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进行监管,但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法定处罚措施。目前,我区也面临类似问题,许多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面源污染比较严重,投诉也较多,但环保部门无强制性处罚措施,不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查处难
行政处罚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存在难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部门一线工作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能力不够,且行政违法依据与法律证据的标准不一,很多行政处罚依据难以转换为刑事证据,致使打击犯罪难度加大。另方面鉴定难,认定环境污染犯罪,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缺乏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加上环境污染评估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罪与非罪不好把握。
(三)行政执法不到位,环境污染情况多发
一是监管责任大,环保部门现有人员不足以逐一监管到位,存在不少漏网之鱼。二是非法污染企业反弹快,监管难度大。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整治后容易反弹,继续污染,继续整治,陷入循环怪圈,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小作坊、小型养殖场整治难度大。三是环境执法能力不足。环境行政执法设施设备不齐、经费保障不力、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业务能力不强,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三、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发挥相关部门联动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镇乡,党委政府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的配合,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合力。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未进行统一规划、未办理环评的,不予批准,对已批准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不予验收,并要求限期整改。经过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努力形成排污主体自觉落实治污措施、部门监管到位、镇乡政府齐抓共管、当地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格局。
(二)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形成监督和打击合力
从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着手,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投入,用好“两法衔接”平台,认真排查梳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数额大、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及时与行政执法部门交流通报信息,互相通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实现在生态环境监管问题上共享信息、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形成监督和打击合力。
(三)立足执法办案,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要建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该类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二是要建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信息沟通机制,对于重大、有影响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查办取证、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权,提高证据质量,有效指控犯罪,统一量刑标准,严格缓刑适用条件,避免量刑轻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