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3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27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征地拆迁流转环节多,手续复杂,公开性不强,缺乏监督,往往滋生着各种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这种犯罪直接导致着群众和国家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文结合名山区征地拆迁实践,就征地拆迁领域内的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

  ()涉案人员多为负责拆迁的基层工作人员

    拆迁一线工作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权力不小,掌握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过程审核等各项权责,这些人既熟知拆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拆迁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有些基层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徇情。

  (二)罪名较为集中,存在窝案、串案现象

    就名山区征地拆迁渎职犯罪案例来看,罪名大多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名上。征地拆迁涉及多个部门,有关人员往往徇私情私利,采取打招呼或商量、合谋等方式,打通各个环节,最终达到额外获取补偿的目的。

  (三)犯案手段不断翻新

    部分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环节做手脚,虚增房屋拆迁面积和附属物等各种手段占有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款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征地拆迁补偿通常涉及到国家、集体及被拆迁户的利益,往往造成国家财产、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

  (一)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政策理解力较弱

    一部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利已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

    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征地拆迁往往面临任务重、时间紧等问题,征地拆迁人员一般都要临时借调相关单位人员组建拆迁工作组,这些人没有受过系统培训就参加拆迁,对很多法律政策规定不能深刻理解。

  (二)政策制定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同一地区征地拆迁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被征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想方设法找上工作人员,甚至是送礼行贿,使得一些经不起诱惑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造成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模糊的弹性空间,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为被征拆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从中获取利益。

    其次,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来规范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上有少许的规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据,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区经验和习惯做法。

  (三)管理体制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一,在征地拆迁操作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环节众多,涉及关系复杂,工作思路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程序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权力过于集中、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审计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没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最终导致征地拆迁的很多流程都形同虚设,相关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现象突出。

    第二,由于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部位监管不力,往往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疏于监管。其次,拆迁方往往是政府的牵头部门或委托的拆迁公司,掌握着被拆迁方的切身利益,在拆迁补偿标准和数额大小上主动权过大,也缺乏必要的牵制和监督。

  四、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律宣传教育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向他们培训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相关考核才能上岗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综合运用查办的实际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举办针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危害性的教育、权力责任相统一的教育,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方案应尽可能地征求群众意见,通过沟通达成共识,合情合理地按照实际情况规定各种标的物的补偿标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涵盖到征地拆迁的各个方面,既要有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准确定位,明确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还应该有完善的程序、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和补偿机制。

  (三)健全内部监管体制与外部制约机制

    一要建设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领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薄弱环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二要完善内部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重大问题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滋生。三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用制度管理人。

  (四)加大该类案件惩治力度,形成长效预防机制

    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不仅要消除职务犯罪分子继续贪腐为恶的条件,也要震慑从事主管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使其有所触动、有所戒惧,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要尽快在征地拆迁领域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单位以及参加拆迁的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使拆迁工作人员筑牢思想防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6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沿江中路188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