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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做好诉访分离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本站  点击量:2953  

“拦轿子、递状子,找到领导批条子。”这是一些老百姓对上访过程的生动总结。早在1951年,新中国的信访制度已经初具雏形,1982年通过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走上正规化道路。相比司法救济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信访解决问题的效率高,时间短,因而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没有走法律程序;同时有些地方党委政府、政法机关为了一时的息事宁人和地方稳定,让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宁可不断地上访,也不愿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维权。

一、诉访不分产生的原因

 ()历史背景的影响

我国自古就有“刑起于兵”的观念,在民众的心理中,法律就是惩罚和约束自己自由的工具,形成“信官不信法”的观念。直至今日,这种信人不信法的观念的影响仍然广泛存在。尤其是对某个案件在某个领导的关注和批示下得以较好地解决等类似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引起领导重视,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的依赖心理。

(二)考核机制的影响

许多地方政府存在“花钱买平安”的想法,对上访者劝阻,甚至妥协、许愿等法治以外的方法也随之产生,致使许多无理缠访、闹访户,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权益,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放弃诉权寄希望于上访。

()成本的考量

现行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而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所以当事人觉得结果不满意时,就想从法律之外得到更多的利益,从而选择了上访道路。

 ()主观恶意信访

当事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反而乱发“告状信”、“举报信”,为了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奔走若干个单位寻求处理不合理的诉求,如达不到目的便口出“官官相护”恶言,甚至连同接访人员一起向上级部门“举报”。

二、依法把握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依法把握涉检信访案件的入口

正确区分“诉”和“访”。诉讼是一种法定的司法程序,诉讼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征;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一般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暂时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和事项,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诉访事宜,坚决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对不属检察机关受理或管辖的诉访事宜不予受理,及时转送或交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受理,并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帮助信访人通过正确的受理渠道受理;对属于应依法终结的涉检信访事宜,及时按程序上报终结;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督办、交办、指导、协调工作,坚决避免因管辖问题出现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现象。

(二)依法畅通涉检信访终结案件的出口

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按照有关规定终结。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实行“三不”制度,即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 除了认真耐心地做好向信访人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外,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政法委的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 保证涉检信访终结案件始终有畅通的出口。

三、诉访分离的几点思考

诉讼、信访分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保护权益开辟出一条依靠法治途径的、理性的、可靠的、平等的路子,这是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方针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实施,将部分原先由公安、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转移至检察机关,业务几乎涵盖检察执法办案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并涉及其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很多方面,当前,保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尤为重要。在任务明显加重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主要解决控告申诉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群众工作本领不大的问题。前者唯一的途径就是坚定不移地在实践基础上走专业化的路子,控告申诉检察人员业务水准既要广也要深,要熟悉检察的各项业务工作、办案流程,正确处理与检察其他业务工作在职能分工、配合制约上的相互关系;要自觉把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属性和规律,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专门理论研究。群众工作方面,涉检信访虽然大多数是法律问题,但是处理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实际上是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综合性的工作艺术,能揣摩信访人的心理、领会信访人的诉求、缓解信访人的情绪、增强信访人的信任,让信访人听得进去、接受得了,满意而归,是做好涉检信访应当具备的素能。信访人员文化程度一般不高、法律知识相对欠缺,思想情绪不够稳定,言谈举止急躁粗放,有的甚至会有过急行为,针对这样的特殊群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同志既要深入基层全面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疾苦、心声,还要学会换位思考,在接待和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多一份责任、多一点耐心、多一些细致,注重释法说理,多讲通俗易懂的话,多给予关心和温暖,尊重信访的人格和尊严,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工作就会好做一些。总之,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群众工作本领的增强,都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要注重积累,重视举一反三,不断在实践中增强依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能力。

进一步提高检察公信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强化内设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独立第三方介入评价制度,对于复查、复核或拟终结的涉检信访案件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实施公开答复;构建以检务发布为主,以媒体和社会面宣传为辅的检务公开跨媒体宣传平台,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的认可度。

坚持和完善案件办理机制。要适应涉检信访工作的新形势和改革的新要求,严格执行办案质量标准,全面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过程的动态监督,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办法,做到每一个案件、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处理前都要对有可能引发信访的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对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制定工作预案,努力做到“办理一起案件、评估一件、化解一起潜在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坚持首办责任制,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审查,依法做出正确决定。

依法打击违法上访。对确属无理缠闹访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同时做好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予以依法打击,但要把握好尺度,以免打击过度,变相影响社会稳定。

关注民生,加强司法救助。要按照相关规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客观公正的法律结论的同时,密切关注法律诉求背后的民生问题。对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在政策框架内积极争取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综合运用刑事被害人救助、救济帮扶等方法,协调解决群众困难,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又感受到党和司法机关的关怀,为息诉罢访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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