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决定,在书面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清事实后对余某某作相应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指控: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害人方某放在成某某家的二十一张楠木板被盗,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该批楠木板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以14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将楠木板购买,随后又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雅安市名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楠木板价值人民币48100元。经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涉案楠木板是赃物,无法证实提捕书所认定的涉嫌犯罪事实,不符合逮捕条件。本着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名山区人民检察院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对该案进行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对该案进行继续侦查,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公平地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