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不仅成功追诉了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还建议法院依法撤销了李某之前被判处的故意伤害罪的缓刑,与此次犯罪实行了数罪并罚,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实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4年6月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查明:2009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骑龙村1组的家中向未成年人吴某出售冰毒约0.3克,获取毒资200元,随后,李某容留吴某、张某在其家中吸食部分冰毒。因吸毒人员吴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虽然现在缓刑考验期已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也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名山区检察院庚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撤销李某故意伤害罪的缓刑,与本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名山区法院采纳了名山区检察院的意见,撤销了李某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并与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后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