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亿人,病毒变异带来更强的传染性。去年入冬以来,特别是近一段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又呈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传染交织叠加态势,“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繁重。随着春节临近,境外回国人员增多,境内人员流动增大,聚集性活动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加,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应对。但是在疫情防控中,依然存在一些不遵法守制,扰乱甚至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现象。自去年4月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刚开始阶段因不服从防控法令暴力伤医、闯卡冲关、隐匿湖北、武汉旅行史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到因防控物资暂时紧缺诱发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逐渐转变为现阶段常态下以核酸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冷链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重点环节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出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妨害核酸检测秩序、破坏物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既需要各级政府在现代科技、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组织开展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遵从法律、遵守政令,从而保障疫情防控更加精准,把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