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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检察院针对一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17-03-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2667  

近日,汉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经汉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终撤销陈某某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中缓刑部分,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期间,汉源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共同组织我县毁林开荒现象严重区域乡镇林业工作人员30余人、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人员10余人旁听了庭审及宣判过程,通过庭审的真实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及法制宣传活动。

经审查:2013年,陈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已判决)二人相互伙同将位于汉源县富庄镇果园村小地名“满沙塘”集体所有的防护林地树木砍伐后,用挖掘机开垦土地10.31亩用于种植果树。案发后,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427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558日起至201657日止。201623月的一天,陈某某、李某甲以法院已判刑、罚金已缴约,该片林地为其家所有为由,共谋将位于汉源县富庄镇果园村小地名满沙塘的防护林地(含部分原已砍伐部份树木的林地)进行开荒种植,并商定如被司法机关查处时由李某甲一人承担。随后,陈某某、李某甲陆续将该林地植被毁坏,购买桃子、花椒等树苗进行种植,并在林地上种植玉米、莲花白等农作物。经鉴定:陈某某、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7.6亩。

庭审中,汉源县院公诉人从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切实履职、预防生态资源犯罪的重要性两个角度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一方面告诫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另一方面提出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并及时预防、制止、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措施。我院结合指控犯罪,进行了生动的庭审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陈某某、李某甲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社区矫正人员庭后表示将吸取教训,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林业工作人员也坚定了继续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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