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汉源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明江贪污、受贿一案,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明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杨明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经法庭审理确认,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明江利用担任雅安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6人12次,金额合计149000元;采取隐瞒真相、虚列支出的手段,三次将个人购物、消费等费用在雅安市农业局报销,占有公共财产合计37640元。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