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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520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负责全县检察工作,对宝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三)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五)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八)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九)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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