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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会前学法、案前学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26  来源:本站  点击量:35906  

第一条 为推进院党组、支部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办案组、办案部门依法决策、依法办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前学法、案前学法必须有针对性,围绕解决什么问题学什么来进行。

第三条 院党组讨论“三重一大”,事前要备齐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党组书记要先行学,会上组织学,在此基础上讨论“三重一大”,检查党组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秘书应根据党组书记的要求收集有关文件、规定、法律依据,做好学习记录,纳入会议纪要。记录纪要要规范,年终交存档案室备案。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党支部工作,会前也要有针对性地查找相关党内规定、法律规定,会前组织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讨论研究党内工作事项,确保工作符合组织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支部委员会要有专人记录,将会前学习情况与依纪依法依规讨论事项一并记录在案。会议记录要规范,年底应统一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原则上由检委会委员根据案情自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在讨论案件中应当陈述自己发表观点运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文件规定,彰显依法议案,尽量避免发表无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支撑的个人观点;特殊性况下,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当组织与会成员学习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确保检委会依法议事决策。

第六条 办案组、办案部门在办案决定作出前应当组织办案人员学习通常容易忽视的法律法规条文,特别是高检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依照规定做好工作安排,学习到的新的规定事项应当纳入办案流程,从而确保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防止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发生。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会前、案前学法情况原则上应当形成检察工作信息上报。

第八条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全院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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