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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 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70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川检发办2022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

典型案例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202211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例评选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定,现将何某某诉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等六件四川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学习参考。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2126

何某某诉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2号)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行政登记  撤销登记

  

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选择合理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是行政检察办案的目标追求。加强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对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是行政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基本案情】

20167月,乙市(县级市)电动车行员工持何某某签名的《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乙市交警队车管所申请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该车管所经审查相关书面资料、查验档案、确认车辆后,将车辆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18年因该车辆实际持有人汤某某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何某某与汤某某被死者近亲属起诉至法院。

何某某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其所有,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事宜,遂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行政登记。乙市人民法院认为车管所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何某某主张其身份信息系被冒用未举证证明,判决驳回了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某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登记机关只承担形式审查责任,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何某某向甲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甲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车管所在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时未审查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甲市交警支队比对何某某本人签名和《申请表》中签名后发现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也认为存在他人冒用何某某名义办理车辆登记的可能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甲市人民检察院经与市交警支队、何某某多次协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表示本案无继续争议的必要,愿意在检察机关组织下实质性化解争议。何某某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登记机关现场注销了车辆登记。何某某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消除,当场表示息诉罢访,撤回了监督申请,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针对甲市交警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只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不审核原件的情形,甲市人民检察院甲市交警支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严格执行关于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防止出现本案类似情况,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甲市交警支队采纳了检察建议,已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执法。

【典型意义】

(一)加大调查核实力度为争议化解奠定坚定基础。检察机关办理监督案件要改变坐堂审案的习惯,将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关键事实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厘清法律适用问题、弄清当事人真实诉求,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行政争议化解方案并实质性解决争议奠定良好基础。

(二)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践中,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促成个案问题的解决,通过协调工作促使登记机关主动注销错误的行政登记,帮助申请人快速消除了风险隐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三)注重穿透式监督,拓展行政检察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孔某某诉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房屋拆迁管理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3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拆迁补偿  帮扶救助  

【要  旨】

检察机关行政监督办案中,对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的案件,抓住案件成诉根源,积极开展案外工作,综合施策对个人、家庭的实际困难进行帮扶救助,努力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帮助政府解决行政管理难题,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孔某某的房屋因未依法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被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规建局)认定为违法建筑。2015715日,某县规建局作出《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将房屋强制拆除。孔某某不服,多次到某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上访,并于201771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县规建局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规建局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虽然某县规建局未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孔某某就实施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并不影响实体处理。某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某县规建局作出拆除孔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孔某某的行政赔偿请求。孔某某提起上诉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某某申请再审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孔某某向某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州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了法院审判案卷材料,对该案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二是与孔某某沟通,了解其本人身体残疾、家庭收入情况等;三是到案涉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争议房屋实际情况;四是到某县原国土局和镇政府、村委会调取县城规划图等证据材料;五是向某县原国土局、规建局、房管所了解案涉土地房屋的审批情况。经调查查明孔某某在同一村组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系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另一套系孔某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自行违规修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未依法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违法建筑。但由于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误,孔某某拥有的合法房屋的土地性质存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记载,加上孔某某、某县规建局及法院判决对案涉房屋的位置表述不一致,导致孔某某拥有的合法房屋与违建房屋的相关信息混淆孔某某以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多年申诉、上访不断。

某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对孔某某申请监督一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针对某县规建局送达文书程序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监督同时,针对孔某某身患残疾、没有住房、生活困难,孔某某希望开办糖厂的情况和合理诉求,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州、县检察院对行政争议化解进行评估并制定方案。州、县检察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沟通,确定了州、县两级检察院各有侧重,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化解矛盾策略检察机关会同县政府以及8家行政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共同化解本案行政争议的措施。经过为期近一年的化解工作,相关部门为孔某某的糖厂办理了相关证照,还为他在申报建房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20512日,某州人民检察院对孔某某房屋拆迁管理检察监督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孔某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之后,孔某某向某州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专程到某州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息诉工作及良好的社会效果表示了肯定和感谢。

【典型意义】

(一)做好不支持监督“后半篇”文章,从根源上解决争议症结。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尤其是当事人长期缠诉缠访的案件时,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也要对案件成诉的根源予以了解分析追根溯源化解行政争议。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从根源上解决申请监督人的实际困难,当事人息诉罢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二)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三级院通力协作化解争议。对于事实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协作配合,推动行政争议更快、更好地解决。省级检察院发挥指挥、督导作用,明确案件办理和争议化解的思路;市级检察院发挥协调、主体作用,负责查清事实、梳理法律,制定并实施化解方案;基层检察院发挥属地优势协助市级检察院开展调查协调工作

(三)强化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协调,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检察机关帮助协调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合法合理需求和困难,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形成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的合力,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也为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郭某某诉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4号)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一案三查  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化解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要坚持一案三查,既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要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邀请第三方参与化解,以看得见的公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化解。

【基本案情】

退休教师郭某某原籍在某市某镇某村4组,80年代进城落户,在某村留有自建房屋3间。199312月,某市原国土部门颁发给郭某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233(其中房屋建筑占地103.3),郭某某在其房前屋后栽种63棵树木。5.12地震后,某镇政府实施城镇建设,利用郭某某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修建旅游公厕和音乐广场,并安排某村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村委会在未经郭某某同意和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砍伐了其树木收回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9117日,郭某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收回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砍伐树木村委会所为,郭某某要求镇政府承担责任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其起诉。201910月,郭某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归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树木损失。某市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因户籍迁出某村,不享有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63棵树木归其所有的证据不足,但因村委会自愿补偿5040元,判决村委会补偿树木损失504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郭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郭某某详细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及其真实诉求;二是到郭某某原宅基地、林地进行实地勘查;三是听取村委会和镇政府相关人员意见,走访司法行政复议部门和拆迁部门,了解案涉建设项目情况。在此基础上,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一案三查一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无错误,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查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经审查发现,郭某某对生效的行政判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条件,但镇政府推进城镇建设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有证据证明树木应归郭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将树木款赔偿给其兄弟,损害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本案有监督必要,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争议实质是行政赔偿,且郭某某诉求有合理成分,存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在征求镇政府、村委会及郭某某意见后,某市人民检察院202135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部门、拆迁部门的业务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和检察官深入分析案情及郭某某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既消除了镇政府给予赔偿的顾虑,又促使郭某某放弃要求归还集体建设土地的不合理求,将诉求变更为赔偿63棵树木损失。镇政府、村委会同意赔偿树木损失,但因对树木价值分歧较大,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议,三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四川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认定63棵树木估价18140得到各方当事人认可。为解决赔偿履行的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邀请郭某某居住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镇政府、村委会和郭某某最终签订和解协议。2021419日,镇政府、村委会按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郭某某树木价值18140元,郭某某当即撤回检察监督申请,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司法为民要求,以看得见的公正赢得检察办案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智慧借助,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专业、客观等优势,科学认定案涉树木价值,引导申请监督人形成理性合法的心理预期,促进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依法依理解决问题有力推动争议症结的解决。

(二)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做到情理法兼容。认真落实能动司法检察要求,通过调查核实及公开听证等途径查明案件事实,认真甄别当事人合法和不合理诉求并分别处理通过释法说理使当事人放弃不合法的主张,对其合法合理的诉求,则从依法行政角度督促行政机关予以弥补

(三)本着案结事了政和宗旨,促进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化解。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时,发现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存在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经申请监督同意后可以进行一并调处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力推动了诉源治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蒋某违法占行政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5号)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非法占地  受理监督  

【要  旨】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办理每一起侵占土地的小案既监督纠正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耕地实现复耕,又主动搭建问题解决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37月,县村民蒋某非法占用0.96亩基本农田和0.09亩农用地,用于修建房屋、池等建筑设施。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县国土局)于2017817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蒋某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水池、硬化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同年1127日,某县国土局该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人民法院县国土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蒋某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国土局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违法,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查阅了县国土局涉案执法档案,查询了县人民法院案件处理情况,并到案发地进行实地了解。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对县国土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的规定,致使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蒋某非法占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某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县国土局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某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复称将加强对立案登记工作的管理,并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与县法院、县国土局、属地镇政府对接,多次向行政相对人蒋某释法说理,促使其接受行政处罚,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经共同努力,截止20211月,违法行为人蒋某已主动拆除了全部违法建筑,被占用的耕地还土复耕恢复了原貌,行政争议得以在法治轨道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一)强化政治担当,切实维护耕地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对土地主管部门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全面拆除违法建筑,还土复耕,既监督纠正了违法行为,又有效保护了耕地。

(二)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办理每一起小案在农村地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占用土地、违法修建建筑物等蚕食土地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村民也往往觉得占用少许土地没有什么危害,对行政处罚不理解也不愿执行。据统计,我国有70万个左右行政村,如果每个村有一个零点几占地行为,那么全国就会存在数十亩的土地被非法占用,危害不容小觑。检察机关从细微处入手,从小案着手,坚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任何蚕食土地的违法行为说不,切实保护每一寸耕地。

(三)注重凝聚合力,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提出法律监督意见不是办案的终点,案结事了政和才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主动搭建起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平台,并对当事人及周边村民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丘陵地区基本农田的宝贵以及违法占地的危害,并引导当事人配合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被占用的耕地,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刘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行政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6号)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裁执分离    

【要  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扩大适用裁执分离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给无执行能力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导致处罚决定未能得到落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发出检察建议并协调各方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执行,基本农田得以保护

【基本案情】

20187月,县村民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10.25平方米进行施工建筑。20197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刘某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0.2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占用的基本农田和林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退还村社集体;2.并处罚款10653.75元。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0113日,县自规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县人民法院202011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县自规局于20197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申请执行人县自规局执行。裁定作出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未得到实际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与县自规局等行政部门会签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配合办法(试行)》,县自规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向县自规局人民法院调查,认为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规局不具备强制执行权且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自规局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必要手段,某人民法院将行政处罚内容裁定由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20216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纠正不当裁定,迅速将该案的执行措施落实到位。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认可该案在处理上确实未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执行能力和强制措施上的实际困难,同县自规局协商后重新做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改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违法行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自规局予以协助。在检察院、法院、自规局及县、镇人民政府的协作下,该行政处罚已于2021729日执行完毕,刘某某缴纳了罚款10653.75元,拆除了违法建筑并恢复了原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一)依托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破解非诉执行监督案源难题。行政机关依托检察机关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处罚台账以及相关案件线索,让检察机关及时掌握除人民法院端外的行政非诉执行信息,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程序,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提出检察建议,共同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保护基本农田不受损害

(二)搭建沟通桥梁同向发力,实现办案双赢多赢共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积极同人民法院联系,针对认识分歧进行多次探讨,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同时对行政相对人也进行了法律政策宣讲,促进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同向发力,最终形成该案处理方案并得到执行,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得恢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三)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协调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题。裁执分离通常指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仅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执行条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具体执行则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司法解释文件,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物拆除尚没有立法上的突破检察机一方面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改革探索,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确保基本农田不被非法侵占前提下,协调各方形成就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涉土地类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由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执行模式,破解裁执分离行政非诉执行难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李某等7人非法营运行政检察监督案

(川检例47号)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非法营运  二次申请   

【要  旨】

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及时通过内部程序移送执行局执行。人民法院未依法执行的,检察机关应予监督。对人民法院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从个案监督延伸到类案监督,督促规范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1811月至20191月期间,李某等7人因从事非法营运,被某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某市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李某等7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市交通局遂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区人民法院20197月、9月期间作出七份行政裁定书,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某市交通局向该院执行机构再次申请执行。某市交通局未再次申请执行,李某等7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实际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法院存在未实际执行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某区人民法院对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未将相关案件移送院执行部门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李某等7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实际执行。另外,某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其他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中也存在类似情形。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交通局就其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不采取执行措施,要求某市交通局二次申请违反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遂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办案规定,对李某等7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将包括与李某等7人行政处罚决定类似的未执行案件立即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同时表示今后将积极做好行政非诉案件立案、审查、执行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合,共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发出个案检察建议的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其他已裁定准予执行,且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亦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移送执行,避免案件流程断档,久拖未执。经上级检、法两院沟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规范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明确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执行程序,无需行政机关再次申请。

【典型意义】

(一)依法监督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审查与执行实施是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的内部流程,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未主动履行,则案件自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内部程序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无需行政机关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不当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二)认真落实穿透式监督理念,督促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依法执行。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情形,应当依职权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查明个案同时拓展对类案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从个案穿透至类案,以点带面对同类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同时开展监督,体现了能动式、穿透式检察监督新理念。

(三)积极促进法院完善制度,规范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办案检察院将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二次申请违法问题及时层报上级检察院,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办案程序进行制度完善,将本案监督成果予以制度化巩固。相关制度的出台,统一规范了人民法院对该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实现了监督一案解决一类问题的良好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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