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yayj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yj”,原域名“yayj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指南 - 检务须知

证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8-07-17  来源:本站  点击量:1356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荥经县荥兴路西二段118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