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查询(废弃) - 审查起诉案件(废弃)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卢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7-04-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48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00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0********,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雅安市名山区******组组长,住雅安市名山区******组。2016620,因涉嫌受贿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7,本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61010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卢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于2005年至案发期间担任名山区******组组长,自2014年起,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组的征地拆迁工作。2014年底,被告人卢某某在其自家房屋均已全部测量登记的情况下,为多骗领补偿款,伙同负责**村房屋测量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以自家还有部分房屋未登记测量为谎子,由陈某某再单独绘制了一份房屋调查复核登记表,虚增房屋面积281.3平方米,后并入农户郝某某家房屋补偿面积向政府申请房屋补偿,骗领到国家补偿款168780元。

(二)被告人卢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单独或伙同陈某某先后为****组相关农户虚增房屋面积、虚报青苗补偿,并收受其给予的现金共计192000元(其中190000元属于索贿)。

1201410月,被告人卢某某与陈某某在为****组农户余某某家测量房屋面积时,共谋为余某某家虚增房屋面积并收取感谢费。随后,被告人卢某某与余某某讲明为其虚增房屋面积后要给予80000元感谢费,余某某表示同意。2015210,余某某领取到按虚增有房屋面积的补偿款后,在雅安市雨城区送给被告人卢某某现金80000元,卢某某予以收受。

22015年初,被告人卢某某与陈某某在为****组农户任某某家测量房屋面积时,共谋为任某某家虚增房屋面积并收取感谢费。随后,卢某某向陈某甲(系任某某丈夫)提出可以为其虚增房屋面积,但要给予100000元感谢费,陈某甲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某为任某某家虚增房屋面积约200平方米,并由任某某按虚增后的房屋面积向政府申请房屋补偿。2015214,任某某领取到补偿款后,陈某甲在名山城区彩虹桥附近送给卢某某100000元,卢某某予以收受,后被告人卢某某又额外向陈某甲索取现金10000元。

32014年底,被告人卢某某在协助政府工作人员测量****组农户郝某甲家青苗时,为郝某甲家虚报登记桢楠树一株,郝某甲领到青苗补偿款后,为感谢卢某某在测量登记青苗中的帮助,送给卢某某现金2000元,卢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卢某某和陈某某共谋收取的180000元由二人分赃,卢某某分得40000元;卢某某将所收受的赃款主要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经退交全部赃款。

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主动揭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任职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余某某、陈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168780元;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现金192000元(其中190000元属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所犯的贪污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所犯的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检察员:吴仕莉

20161110

 

 

 

 

 

 

 

 

: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35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侦查卷宗贰卷;

3、扣押赃款240780元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6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2027号
版权所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访问总量:8828609 人次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