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 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名山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060003******的牡丹信用卡,后被告人杨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持该卡多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3557.01元后,因资金严重不足,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透支款项。自2014年12月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采取系统语言催收、系统短信催收和人工电话催收等方式多次催促被告人杨某某偿还透支款项。直至2015年11月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一直拖欠银行透支款项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钱款43557.01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98162****;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共贰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