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查询(废弃) - 审查起诉案件(废弃)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33号王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6-09-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08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33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8********,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单元**2015年10月20,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商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了商惠通卡一张,卡号6250360029******后被告人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5年3月。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某某使用卡从浙江民泰商行成都分行透支人民币199446.44元用于归还借款等2015年4月起,浙江民泰商行成都分行采取电话催收和每月短信催收的方式多次催促被告人某某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5年10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拖欠银行透支款未归还

22013年8月,被告人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060003******后被告人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5年4月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某某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49897.56元用于购买茶叶。自2015年5月起,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采取人工电话催收、系统语音催收系统短信催收方式多次催促被告人某某偿还透支款项。被告人某某4次还款共计5000元,其余款项拖欠至今。

2015年10月20,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魏某某、康某某、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钱款244434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检察员:郝珩雄

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1******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共肆卷。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6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2027号
版权所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访问总量:8842537 人次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