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8********,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幢**单元**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商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了商惠通卡一张,卡号为6250360029******。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5年3月。
2、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060003******。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5年4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魏某某、康某某、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钱款244434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1******;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共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