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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信用卡诈骗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本站  点击量:5831  

某某信用卡诈骗不起诉案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不起诉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女,196610月出生,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

被起诉人晏某某经中介人介绍于20169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西门北路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并于20161030日透支消费13万元, 20172月透支逾期,银行催收。2017914日还款5万后,截止2018223日透支拖欠本金70339.41元,利息12496.49元,违约金2238.75元,累计拖欠本息合计88074.65元。期间,工行雅安分行多次采用短信、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对持卡人晏某某进行催收,晏某某因其丈夫借款太多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无法归还欠款。2018228日,工商银行雅安市分行向雅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至案发。雅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836日对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38日对其作取保候审决定。晏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又还款2万元。

【要旨】

信用卡诈骗罪是较为普遍的犯罪类型,但应当严格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329,雅安市公安局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此案交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审查起诉阶段,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不具有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恶意透支的行为,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均无充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系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

决定不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晏某某系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办理涉案信用卡时向银行如实提供了自己的身份和收入证明,其每月工资可以基本支付分期还款,后因其丈夫借款太多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无法归还欠款。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认定晏某某透支消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

2018928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均无异议,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

【指导意义】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的理解,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办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纵观全案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晏静桃的主观故意经两次退查后的证据也无法确实、充分认定其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银行冻结其工资卡的客观原因也是在透支之后发生的,中途又有1次还款5万元的行为,这些都系其辩解的客观事实。虽然证据表明其在透支后第3个月就未及时还款,自己和其丈夫名下也有多笔借款,但综合认定看,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对本案宜作存疑不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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