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小学肄业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勒某某行至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楼下,采取顺住户窗户防护栏向上攀爬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小区**单元**楼**号古某某家,将其卧室衣服内约2000元现金盗走。后勒某某又采取同样方式向楼上继续攀爬至**楼**号张某某家,将其放在家中的约15000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勒某某入户盗窃两次,共窃取现金人民币17000余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和被告人勒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3. 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古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梅
2017年3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勒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社**号,联系电话:136****。
2.证据目录、移送材料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零散材料9张、侦查卷宗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