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控申、民行干警在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贵强带领下前往大坪乡、新华乡,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回访、为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着力化解纠纷。
大坪乡瓦坪村二组的王某系我院2003年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当年,王某女婿刘某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其妻,其妻在外躲避。刘某某到岳父王某家中寻妻未果,一气之下点燃王某木房并将邻居姚某房屋一并烧毁,共造成财物损失43181元。我院以刘某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中赔偿王某财物损失2362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刘某某在外服刑导致赔偿一直未予履行。2008年刘某某出狱后,王某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多次找法院,均答复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王某相继向政法委、信访局及我院反映此事。院领导得知此状况后,十分重视,庚即进行了安排部署。
新华乡柏树村村民张某则是我院结对的帮扶联系户。今年3月,年逾60岁的张某在本乡公路修建砌堡坎时,因木架断裂不慎摔下致伤,导致胸椎及腰椎多处骨折。出院后,张某因赔偿一事与工程承包方发生纠纷,其在村支部书记的带领下来到我院,寻求法律帮助。我院民行科当即介入了解情况,并提出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的意见。张某评定残疾后,再次来到我院就赔偿项目及赔偿的法律关系进行咨询,对此,我院从法律规定方面向其一一进行了释明和讲解。
7月22日上午,我院就上述两人涉及事宜深入当地进行了走访解决。王某今年已年满66岁,老伴去世多年,长女在刘某某判刑后与刘某某离婚,现远嫁他乡。两个儿子在外打工,由于家中经济困难,至今尚未成家。目前王某独自一人生活,无生活来源,居住的房屋是地震后贷款8万元新修建的,四周墙壁未抹灰,楼梯栏杆未装,屋内也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在了解王某生活实际状况后,庚即与当地乡村干部取得联系,对王某生活及收入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对于王某反映的问题,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我院决定对其落实司法救助同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以保障王某合法权益的实现。随后,我院又驱车前往新华乡柏树村村委会,就张某赔偿一事与工程承包人进行了沟通协调,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我院积极推进检力下沉,以解决基层涉法问题,服务群众司法诉求为工作目标,用实实在在行动,回应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