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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须依法,滥伐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5-06-29  来源:本站  点击量:2176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经过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杨某某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杨某某长期在天全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营生,2010年承包了天全县思经乡村民流转的林地。为达到盈利的目的,20113月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杨某某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雇请当地农民到其承包的林地内进行砍伐林木,砍伐林地166.8亩,被砍伐的林地的土壤大面积光秃秃地裸露在外,砍伐后留下树桩9000余株,经测算,砍伐树木的活立木蓄积达957立方米,杨某某这种大面积滥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杨某某仍不吸取教训,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侦查机关登记保存的木材进行了变卖,收取赃款数万余元。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经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不逮捕有可能毁灭证据和串供,我院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依法变更为逮捕,并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对杨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大,在有大量森林覆盖面积的天全县,其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对此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司法机关绝不姑息,从严打击,体现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保护自然环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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