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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8409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文件

 

 

天检发〔2015〕1号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微博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强化法制宣传效果和舆情引导,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结合微博、微信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微博微信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回复等操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逻辑严密,语言平实”的原则。

第二条  微博、微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统一反馈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微博微信工作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成立微博、微信管理小组,由政治处主任龚军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洋锦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吴琦炜、王炯、马伟、李俊军、高海波、佘盛兰、周毅组成。全院各部门各确定一人为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部门中有干警担任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的不用另行确定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采用值班制度,由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轮流管理,每人一天(含节假日)。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长职能如下:

1、负责制定微博、微信相关管理和考核制度,督办本院各部门落实分配任务。

2、负责一般性日常微博、微信的审核,遇到有涉及重要案件的微博、微信上报检察长审核。

3、负责提供微博、微信团队的技术和硬件保障,负责微博、微信运营团队人员的管理,组织微博、微信相关培训。

4、负责策划和组织专题活动,如公诉现场等。

(二)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职责如下:

1、负责官方微博、微信的开通,页面设计,版块划分。

2、负责建立微博、微信信息库,包括文字库、图片库、视频库。

3、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维护,采编本部门微博、微信信息以及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与网民开展交流。

4、负责微博、微信的信息的监控,对网友提出的问题整理、分类,移交相关人员回复,上报组长审核后统一对网友进行回复。

5、负责上传开展专题活动时直播的信息。

6、有关微博、微信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职责

1、各部门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负责各部门微博、微信信息的采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应当及时报送。

2、负责收集涉及本部门的微博、微信评论内容,并按照规定报送审核。

 

第三章  微博微信内容的发布

 

第五条 发布要求

(一)官方微博、微信在与网民进行交流时应当做到依法、严谨、及时,可图文并茂,但语言、措辞和文字应表述规范、准确,不能出现错别字、病句。同时,严禁泄露案件秘密。

(二)官方微博、微信在与网民交流互动中,应有人文关怀,切忌“官味”或“宣传味”太浓,将法言法语与网络语言相结合,采取多角度、多风格进行交流,严禁发布个人主观臆断及感情色彩过重的言论或批评其他机构。

(三)发布典型案例类微博、微信时,当事人或企业法人应用化名代替,保护当事人隐私。

(四)发布的微博、微信内容应以原创为主,来源应清楚。匿名消息、小道消息等都不能出现在微博、微信中。

(五)转发微博、微信的内容要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定位。转发的帖子要注明出处,不可随便转发与检察工作无关的消息,对于不能确定真实性的帖子不应随便转发。转发应注重质量,上级或同级检察机关发布的重大意义信息或公益性的信息可以转发,但应有节制,每天转发不超过5条。

(六)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微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涉及检察工作机密,个人隐私的;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3、对检察工作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或工作信息。

第六条 发布时间和发布频率

微博、微信发布应避开上下班时间、午餐时间、休息时间等低谷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进行发布,对于重要活动,微博、微信要即时发布。

第七条  发布流程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的审批、签发、上传、回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审批流程统一由各部门兼职联络员发起,通过网上公文审批功能流转,完成审批后由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发布。

一般日常性的信息:由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筛选上传。有关检察工作部署、重大举措等院级信息:部门兼职联络员采编→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上传。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媒体报道的案件类信息:部门兼职联络员采编→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室修改→检察长审批→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发布。

   第八条  特殊情况

对重大、敏感或容易引起负面影响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党政机关、军队或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特殊群体人员的,涉及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信息,原则上不得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及参与相关评论。

 

第四章   微博微信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第九条 收集和反馈民意

(一)每天实时关注微博、微信中“@提到我的”、“我的评论”、“我收到的评论”、“私信”四个栏目,对于网友们在这些栏目中的留言和疑问进行整理和分类,并登记备案。

(二)对于网友的评论,要做到及时准确回复,原则上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解释说明,属疑难问题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解释说明;在规定时间内难于核查答复或因机密等原因不宜答复的,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网友公开提问的,公开答复;私信提问的,私信答复。对于网友的言论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多采用开导、辩法释理的方式进行引导,避免发生冲突。

    (三)对涉及一般法律类问题,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可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回复内容。

(四)对涉及具体案件审理、涉检信访重大敏感案件的问题,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微博、微信的“私信”形式与检察沟通,并第一时间将问题转发给承办检察官和相关部门的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同时承办检察官或者兼职微博、微信联络员应于收到反馈内容后一日内将回复内容拟定并报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反馈给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最迟不超过二日。

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对回复内容进行文字复核后,在微博、微信上发布,如有需要,应通过私信方式回复。

(五)对个案审理的具体处理问题,专职微博、微信管理员应向网友说明 ,微博、微信不就具体案件进行评论;必要时应向网友提供咨询该问题的电话。

(六)对反映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其他机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腐败等问题。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微博、微信的“私信”形式与本院沟通,并第一时间层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时将网友提问转发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于二日内编写回复内容,由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通过私信或公开发布的方式答复网友。

(七)若某些问题不宜由检察官方微博、微信作出回复,办公室可发动兼职微博、微信管理员及网络阅评员等,以网友身份进行回复,官方微博、微信做转发处理。

 

第五章  微博微信账户安全

 

     第十条  账号管理

(一)官方微博、微信账号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不要擅自将账号转借给他人使用。

(二)官方微博、微信后台的账号和密码由网络管理小组领导、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掌管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所有信息的发布和回复均由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负责上传至外网。如掌握微博、微信账户和密码的人员有变动,应于新的人员到岗当天重置新密码。

 

第六章   微博微信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在线

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在上班时间应保持微博、微信在线,每天至少要认真查看微博、微信情况三次。如微博、微信管理小组成员有事不能坐在电脑前,必须保持手机微博、微信在线。

第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在线

下班时间及节假日应保持手机微博、微信即时在线,保持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如果遇到重大紧急网络舆情,可以第一时间给出态度,引导舆论导向,上班后再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官方微博、微信工作已经纳入我院工作的绩效考核,对于微博、微信发布及时,内容规范,微博、微信舆情收集、处理得当将予以奖励。对于因微博、微信发布不当而引起负面关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

微博、微信管理小组应定期统计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将结果报院办公室。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部门,院办公室应定期通报,督促整改。违反规定发布微博、微信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实,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发布管理值班表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1517

 

附件: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发布管理值班表

值班人员

星期一

吴琦炜

星期二

王炯

星期三

马伟

星期四

李俊军

星期五

高海波

星期六

佘盛兰

周日

周毅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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