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由天全县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学、王某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天全县仁义镇进行了公开开庭巡回审理。当地30余名群众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0年8月25日,王某学、王某超二人相约电鱼用于喝酒食用。当晚12时许,二人使用电瓶、逆变器、电鱼竿等工具在天全县仁义镇某河段捕鱼时被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并对两人捕获的鱼及作案工具予以了收缴。天全县检察院经审查,两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当地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天全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技术室遂启动鉴定评估程序,委托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对二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鉴定。经水产养殖专家评估,王某学、王某超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共捕获野生鱼41尾,总重量637.8克,分别为鲫31尾560.12克,宽鳍鱲7尾45.21克,山鳅1尾5.71克,泥鳅2尾26.76克。4种鱼类均为天然水域鱼类种质资源,其中山鳅为长江上游特有鱼类。根据相关标准及依据计算,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为12906元。
庭审中,王某学、王某超对自己电鱼的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认罪认罚。天全县法院当庭宣判,以王某学、王某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学、王某超罚金各5000元,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渔业资源损失、鉴定费共计14406元,并在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电鱼是采取高压电捕获鱼类,是一种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绝户式”捕捞行为,严重影响鱼类繁衍和损害水生生物多样性。同时电鱼的电流还会威胁人类的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不仅涉嫌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天全县检察院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协调各方,推行“非法捕捞现场庭审+增殖放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通过现场庭审及放生等活动,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为打好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积极提供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