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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本网  点击量:2028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2、决定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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