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由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祝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本案系石棉县第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4年4月至同年8月,祝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先后参与山东某养老服务传销活动,成为养老会员。后三名被告人为获得更多奖励和返利,分别成立服务中心并成为负责人,具体从事宣传公司预售养老床位或养老计划项目,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发展注册会员和吸收会员资金活动。截止案发,三名被告人发展传销下线成员人数均超过30人,层数均达3层以上,吸纳传销资金金额均超过250万元。
该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人先后到成都双流区检察院、雅安市检察院学习案件办理经验,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传销参与人的意见,认真审查了全案事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有力论证了三被告人有罪。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公诉人深刻揭露了传销活动的庞氏骗局,阐明其严重社会危害,警醒广大群众谨慎投资,远离高息诱惑。
传销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传销活动坑害参与人员尤其是后期参与人员的大量钱财,扰乱正常的商品流通环境,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本案的办理,震慑了传销份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