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全国检察机关“稳进、落实、提升”年。为补齐短板,强化队伍素质,攻坚克难、开拓创新,适应新时代对检察队伍提出的高要求,石棉县检察院认真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强管理、压担子,促进队伍素质提升,尤其是促进中坚力量的快速成长,为建一流机关、创一流业绩打下坚实基础。
一、试运行内设机构“3+2”模式,落实主任负责制。石棉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50人以下基层院按照‘3+2’模式整合内设机构”,设立3个检察业务部门和办公室、政治处2个综合部门,于3月11日起正式试运行。第一检察部实行捕诉一体,主要负责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第二检察部主要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各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到3名,相关人员进行整合、调整。各项检察工作按整合后的内设机构运行,确保上级各项目标有人承担,有人负责。
二、设置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落实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在“3+2”内设机构运行模式基础上,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办理案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师徒对接,搞好“传、帮、带”,并共同承担案件质量责任。目前,石棉县检察院在职在岗“三类人员”31人,员额检察官9人。按照案件类型,设置9个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并分别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所有办案单元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1件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及产生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由同一办案单元完成,赋予了办案单元尤其是员额检察官更大的责任。
三、设置业务绩效考核负责人,落实业务绩效考核负责人责任制。针对市检察院17项业务绩效考核指标,按照“3+2”内设机构模式确定总负责人1名,分管负责人5名,直接责任人17名,将业务绩效考核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与年终考核、党员积分评星直接挂钩,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中层干部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压实了业务绩效考核责任。经统计,在“责任体系”建设中,除检察长、分管领导外,一名中层干部可能是内设机构负责人、员额检察官、单项业务绩效考核责任人,身肩三项重要职责,对于干警成长既是机遇又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