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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本网  点击量: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参照县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介绍。

基本职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介绍:

1. 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履职保障发展。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投入帮扶资金,联合“五个一”帮扶力量,积极协调解决联系村美罗乡牟家村产业发展和对口帮扶贫困群众住房维修、用水用电等实际困难。全力推进依法治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

2.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全县治安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品牌效应,实现“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加大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力度。

3.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标本兼治。开展专题预防、精准预防,特色预防,通过“检察联络站”,派出宣传小分队,形成职务犯罪乡村组“三级预防”格局;尤其是提出的紧扣脱贫攻坚项目专题预防切中要害。

4.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责。一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二是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二、部门概况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决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总额为896.81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780.09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16.72万元。收入决算总额较2016年增加78.71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人员工资调增经费、残疾人绿色通道建设、厨房设备购置等。

2017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支出决算总额为896.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3.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9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6.7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42.23万元。支出决算总额较2016年增加78.71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人员工资调增经费、残疾人绿色通道建设、厨房设备购置等。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县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罗列类级全部功能分类,数据来源表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3.14 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行支出及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开支。

(二)教育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无。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99 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

(四)医疗卫生支出26.77 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医疗保险缴纳。

(五)住房保障支出41.6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与2017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事项。

2017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无(团组名称、出访地点、取得成效)等。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43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下降28.5%,主要原因是接待量比2016年有所下降。

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具体项目)。国内公务接待23批次,159人,共计支出1.43万元,具体开支内容包括:办案协助、相关工作督查、两法衔接调研、学习交流等用餐开支共计1.43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67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0.03,主要原因是调控公务用车的次数。

2017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车辆购置支出0万元,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6辆,其中:轿车4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

2017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9.67万元,用于侦查办案、(具体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仅供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填列)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87.98万元。(财决CS05表)

(二)政府采购情况

对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重点对货物、工程、服务三类政府采购的支出情况进行说明。

2017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主要是周转房修补工程、检察文化建设、厨房设备购置、办公软件购置、办公家具购置,采购金额共计155.6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对本部门2017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作出说明。重点对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占有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2017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其中轿车4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车辆主要用于侦查办案和其他公务活动,运行情况良好。

以上相关数据因为表格是按照保留两位小数用决算软件导出的,存在+-0.01万元左右的误差。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正常运转,用于行政运行方面的经费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保障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正常运转,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经费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用于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完成特定项目的经费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及机关养老保险改革后离休人员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出。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行政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等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石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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