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7日上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近五年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老赖”犯罪案件。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司法程序,有力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观摩庭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在明知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4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且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采用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打击。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旁听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希望旁听群众守诚信,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关系,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