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石棉县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和森林公安局民警一同来到新棉镇城北村三组被告人宿某某家中,查看宿某某购买、培育的树种及已经在失火地点中岗山补栽的树木情况。
经检查,宿某某已栽种杉树300余株,并培育有200余株杉树苗准备待伏天过后栽种。同时,宿某某发动亲属,和被毁损山林的村民一起补种了千余棵树苗。
2017年4月6日,宿某某在焚烧自家地里的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造成森林过火面积559.88亩,立木资源直接损失达65752.62元。案件移送石棉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宿仁康系退伍军人,服役期间曾负伤。现因修建房屋和做手术,家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无力支付法院可能判处的罚金。
对此,石棉县检察院没有机械办案,承办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支持下对宿仁康的邻居及受损失的村民进行了走访。发现宿仁康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好,邻里关系和睦,所在村组愿意对其进行管教帮扶,具有判处缓刑条件。为避免宿仁康因不能支付法院判处的罚金而不能适用缓刑,检察官对宿仁康进行教育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要求其对烧毁的山林进行补植复绿,同时,积极争取取得被焚毁山林的村民的谅解。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将建议法院对其不判处罚金,改判种植一定数量的树木,并保证存活。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积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利益的努力。同时,也以人为本,得到了当地群众和退伍老兵群体的好评。今后,石棉县检察院将继续严格执法、人性化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