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胜某(16岁)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这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具体体现。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力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核心。

经审查,2015年6月胜某伙同社会闲散人员罗某等人一起到石棉县草科乡盗挖虫蒌并变卖。胜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先后获得3000余元钱。胜某等人再次盗窃虫蒌时,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石棉县公安局将胜某等人盗窃一案移送石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石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审查,胜某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较好,在被抓获后,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胜某犯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
2015年10月29日,检察官召集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决定对胜某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对胜某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检察官将定期了解胜某的表现情况,对其进行跟踪帮教,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胜某的法定代理人对石棉县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表示了支持,并表示将加强对胜某的管教,全力配合做好胜某的后期矫正工作,争取从思想上改造胜某,让其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