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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093  

 

一、        控申机构和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职业道德,时时为控告检举人保密,处处维护控告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二、        对来信要严格做好收发登记,对来访人(电话)控告检举的详细做好笔录,严防材料丢失和泄密。

三、        严禁将控告检举的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外泄控告检举人的单位和姓名。

四、        与控告检举人的联系,要注意方法和场合,确保安全和保密。、

五、        对控告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要严肃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转有关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空身人员泄露控告检举机密的,应视其不同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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