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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0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检察业务机构,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考核、评查职能。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案件知情范围,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五条 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案件统一受理与登记

 

第六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

(一)石棉县公安局或者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二)需要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的其他案件。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申诉科统一受理。控告申诉科在填写首办移送单移送业务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时,应当负责接收案卷材料,并查明:

(一)案件是否属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第八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九条 办案部门收到分办的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办案人员名单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自立案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立案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将办案人员名单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交办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自交办管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交办管辖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自指定管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指定管辖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十三条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有关执行拘留、逮捕、释放决定的回执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即时登记,并在收到的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第三章 案件流程监控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登记后,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在登记后,对办案期限和办案进程进行跟踪。

对于检察长直接批示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督促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

(一)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一日前;

(二)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二日前;

(三)办案期限在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三日前;

(四)办案期限在二个月以上的期限届满七日前。

办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当日书面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于办案期限届满未办结案件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提醒督促。经提醒督促仍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办案部门应当于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未办结原因和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查明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三)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持结案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但结案文书属于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或者登记编号的法律文书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相关承办部门的办结报告或者文书,应当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的,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办公室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应当立即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案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四章 案件文书监管

 

第二十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集中保管、统一开具:

(一)涉及人身权利类法律文书:

1.搜查证;

2.拘传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5.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

6.通缉通知书;

7.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8.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

9.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10.决定释放通知书。

(二)涉及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

1.查封决定书,解除查封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

3.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

4.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的,经检察长审批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具。对于手续齐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即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制发的下列文书,经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自正式文书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1.撤销案件决定书;

2.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赔偿监督意见书;

4.民事提请抗诉报告书,行政提请抗诉报告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5.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五章 涉案款物监管

 

第二十三条 办案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工作,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接受纪检监察、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后,应当立即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持涉案款物清单和保管部门收据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办案部门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签署意见,由办案部门到保管部门办理涉案款物出库手续。

办案部门应当在涉案款物处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处理结果或者清单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案款物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章 办案质量评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本院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评查范围、评查方法、评查重点、人员组成等制定工作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

办案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发现、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办案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时,根据需要可以抽调相关检察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第七章 案件统计

 

第三十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办理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办案部门对于办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填录管理规定》等规定,及时、准确填录相关案件登记卡或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办案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办案部门应当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信息统计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当月无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在《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信息统计表》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办案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并会同办案部门查明情况,及时纠正。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本院的办案情况,并定期对本院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服务。

第三十六条 案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案件信息材料和数据是考核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重要依据。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到案件管理办公室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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