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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举报、控告须知

发布时间:2014-02-12  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4348  

一、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须知
(一)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即申请抗诉)的条件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抗诉申请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抗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3、抗诉申请书;
4、申诉人或者代理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有效方式、通信地址。
抗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法院的名称,生效裁判文书号;
(3)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途径
申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当事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代为申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1、直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接待中心”或者设在当地的乡镇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提交申诉材料;
2、向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诉材料;
3、拨打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申诉控告电话“12309”;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申请,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受理的不服生效民事调解的申诉,经审查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五)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的处理
(1)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决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2)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决定终止审查。
(六)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诉人的权利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申诉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申诉。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并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3)申诉人有权获取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抗诉书(或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告知当事人提请抗诉结果,但不提供提请抗诉报告书;
(4)申诉人有权知悉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对原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6)当事人发现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2、申诉人的义务
(1)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时,应当如实告知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及法院的处理情况;不服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应当说明没有上诉的正当理由;
(2)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如实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提供自己或者代理人、被申诉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3)申诉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4)申诉人承担案卷材料复制费用,人民检察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七)申诉人应当知悉的其他事项
1、受理后的办案期限为一至三个月;提出抗诉后到法院开庭再审,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2、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通知被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主要对原审案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
(1)判决、裁定、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没有回避等程序违法的。
4、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
5、因为人民检察院不是申诉人的代理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申诉人认为需要的,仍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
二、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民事审判、民事执行违法须知
(一)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民事审判、执行违法的范围与条件
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中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
1、民事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2、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污受贿以及有其他渎职、违法行为的;
3、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
4、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
(二)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民事审判、民事执行违法的途径,与申请抗诉的途径相同。
(三)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一般应当书面提供举报、控告信及其他材料;不能书写的,可以口头举报、控告,由接待人员记录;
2、需要提供证据材料;
3、如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审判、执行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判、执行人员的行为虽未涉嫌职务犯罪但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员纪律处分等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纪律检查机关、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3、上述行为同时影响民事判决、裁定公正性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4、没有发现或者不能认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举报、控告人说明情况。
(五)举报、控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举报、控告人的权利
(1)对举报、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有知情权;
(2)举报、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严禁泄露举报、控告内容以及举报、控告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2、举报、控告人的义务
(1)如实举报、控告,不得伪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人民检察院向其核实有关情况时,有如实做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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