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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附条件不起诉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16-03-14  来源:新闻发布  点击量:626  

    2016年3月10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罗某(17岁)宣布附条件不起诉。
    2015年11月13日,罗某到石棉县竹马工业园区管委会玩耍时,将管委会三楼一办公室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藏于家中。同年12月3日,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就读的石棉县民族中学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罗某就读学校班级的班主任,了解到罗某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与同学相处融洽,结合罗某系初犯,且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已退还失主,未对失主造成经济损失,认为罗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
    2016年3月8日,承办检察官召集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被害人,就附条件不起诉事项征询意见。在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决定对罗某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对罗某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将定期了解罗某的学习、表现情况,对其进行跟踪帮教,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力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核心,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更好地接受教育,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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