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罗某就读学校班级的班主任,了解到罗某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与同学相处融洽,结合罗某系初犯,且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已退还失主,未对失主造成经济损失,认为罗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
2016年3月8日,承办检察官召集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被害人,就附条件不起诉事项征询意见。在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决定对罗某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对罗某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将定期了解罗某的学习、表现情况,对其进行跟踪帮教,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力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核心,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更好地接受教育,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