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力度,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知法懂法,服从改造,7月18日上午,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对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雅安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7年1月8日起在车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郑某某不改酗酒的习性,多次在醉酒的状态下去司法所报到,胡言乱语,且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仍不悔改。7月18日,由区司法局牵头,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法院对郑某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向郑某某讲述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缓刑的情况,缓刑期间再犯罪以及违反治安规定的后果,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请假制度等相关规定,并要求郑某某遵纪守法,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鼓励其靠自己的勤劳致富。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旨在让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进而加强自我改造和约束,同时也丰富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的方法和形式,为以后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