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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朱兴伟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7-07-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5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朱兴伟,绰号“小爬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高中肄业,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安置区B栋14-6。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兴伟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事实: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兴伟采用改号软件冒充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某身份与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朱兴伟后以王某某委托人的身份编造多种借口骗得李某某财物共计15800元。

1、2016年5月的一天,朱兴伟向李某某谎称禁毒大队收缴的冰毒可以便宜向其出售,但需要3000元活动经费,李某某同意后在老茶叶市场的自家楼下将3000元现金交给朱兴伟;

2、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兴伟向李某某谎称王某某儿子生病住院,急需10000元钱。李某某同意后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老茶叶市场门口将10000元现金交给朱兴伟;

3、2016年中秋节前,朱兴伟到李某某处慌称中秋节需要给禁毒大队民警送礼联络感情,李某某同意后将2800元现金交给朱兴伟。

贩卖毒品罪事实:

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兴伟为获得非法利益,主动找到贩毒人员李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朱兴伟从李某某处获得10000元毒资后交予尹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购买毒品,尹某某在成都购买100个麻古后带回名山交给朱兴伟,朱兴伟留下其中14个麻古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下的86个麻古交给李某某;

2、2016年8月6日、24日、26日,被告人朱兴伟先后向王某甲贩卖冰毒3次,共计3克,获取毒资600元;

3、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兴伟先后向陈某某贩卖冰毒5次,共计5克,获取毒资950元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朱兴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朱兴伟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3、证人尹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兴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兴伟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兴伟同时构成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朱兴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诈骗罪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17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兴伟现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3卷,光碟1袋,零散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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