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推进,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日益成为检察机关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队伍,既是自侦案件办案参与者,又是办案安全的保障者,参与方式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既要防止被看管对象自残自杀,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制止自侦案件办案人员可能对被看管对象的不法侵害。
一、办案安全事故的内涵
办案安全事故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自侦案件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亡事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割腕、撞墙、跳楼、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侦办案人员实施的不法伤害。
二、办案安全事故的成因
(一)看管工作存在漏洞,司法警察责任心不强。
主要表现:一是在看管前司法警察没有对看管人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主动性不强。二是没有认真对被讯(询)问人作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和人身检查,以致被讯(询)问身体犯病或者夹带锐器行使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时不能快速应变;三是有的司法警察在看管期间责任心不强,特别是有的在犯罪嫌疑人上厕所时,不实行人贴人、人跟人看管。这些都可能导致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违法办案,规范执法不到位。
主要表现:一是有的司法警察不文明执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要求不管不问,甚至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汇报。二是有的自侦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这些违规行为激化了自侦办案人员、司法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关系,促使犯罪嫌疑人不交待问题,造成其抵触情绪,甚止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伤害自侦办案人员。
(三)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
主要表现:一是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上面要求严时,就强调一下,过后又开始放松,安全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连续性,具体反映在工作随意性大。二是有的热衷于走形式,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办案安全,经常把制度规定贴在墙上、喊在嘴上,记在本上,对检查、监督、落实抓得不够,往往表现为图形式、走过场。
三、司法警察介入自侦案件的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司法警察在参与协助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不仅在保障办案安全方面,更在调查案件事实中利用已掌握的信息协助检察官侦破案件。但此种模式司法警察代行了部分检察官职能,可能会导致监督缺乏,导致司法警察为了追求案件突破而选择性的部分忽视办案安全,给办案程序埋下隐患。
另一种模式是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参与办案各行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涉,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区域内行使各自的工作职责,即只履行职能工作确保办案安全,看管被看管对象、协助追捕逃犯、送达法律文书等,不参与案件调查,只掌控被看管对象动态,而不过问其案件情况。此种模式注重的是安全,司法警察对于案件本身并不涉足,可以较好的专心完成办案安全工作。
这两种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模式各有利弊。司法警察基本技能要求司法警察要懂检察业务、法律知识,说明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群体,而是作为检察院这一个整体下的两块各有相应工作要求的两个分支。检察官主要负责案件突破,而司法警察主要负责安全保障。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参与应以办案安全保障工作为重心,做到工作到位但不越位同时又不能缺位。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必须集中精力密切注意被看管对象的一举一动,保持对其行动的控制力,但也要注意拿捏好尺度,既不让被看管对象脱离司法警察的控制范围,但也不能为了自己看管的便利而侵害被看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于相关的案件基本事实和进展情况也应适当有一定的了解,在确保安全办案的前提下从其他角度对被看管对象进行疏导,可以与其进行适度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案件情况的保密。司法警察适当的参与到案件过程中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对于安抚被看管对象,保障办案安全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司法警察防范自侦案件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
编队管理是指将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员归编为一个单列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并从司法警察工作特殊性、职责范围等角度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破除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观念,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法定成员的新观念。二是破除司法警察的工作只是看守、押解等旧观念,树立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和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保障办案安全,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新观念。三是破除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的旧观念,树立检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新观念。
(二)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
加强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和确保办案安全的有效途径,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计算机操作)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警职业道德品质。二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法警业务水平。三要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按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段逐项展开训练。
(三)加强装备建设,着力完善办案安全硬件保障。
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加强装备建设,才能增强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武装震慑力。一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的要求不断配齐配全装备。为司法警察购置执法记录仪、防火服、强光手电等警用装备,手铐、防爆盾牌、电警棍等警用器械,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急救包和警用水壶等单警装备。二是规范办案区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办案工作区达标验收标准》,在办案工作区采取安装全方位摄像头、对询问、讯问、谈话、休息室实行墙面软包等,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四)、加强规范执法,严防办案事故确保安全。
司法警察承担着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重要职责。一是增强办案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牢记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认真剖析检察机关办案安全事故案例,善于从反面典型中总结经验教训。二是培养司法警察敏锐的观察力和注意力,及时捕捉发现事故苗头,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既要沉着冷静,又要机智灵敏,利用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三是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检察官进行审讯。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时间长,能够及时察觉到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情绪波动,在协助办案中注意运用好震慑与教育感化这两种策略,以利于案件及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