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吴某于2008年至案发担任雅安市名山区某中心卫生院院长。在吴某担任某卫生院院长期间,某卫生院主要从雅安某棠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雅安某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药品。某宝公司负责人马某某为了与吴某搞好关系,维持并发展某宝公司在某卫生院的药品销售业务,安排一名公司女员工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分6次送给吴某人民币3.5万元,吴某全部予以收受;某棠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为了与吴某搞好关系,维持并发展某堂公司在某卫生院的药品销售业务,孙某某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分十一次送给吴某共计人民币现金11.9万元,吴某全部予以收受。吴某共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5.4万元。
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中共雅安市名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我院,我院反贪局于
判决情况:
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5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评析:
吴某受贿一案是我院集中办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案,通过对系列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国有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呈现易发态势,贿赂犯罪成为国有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形态,主要发生在药品设备采购环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如一家药商同时向多家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贿赂。通过对办理的国有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医疗器械采购、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所收取的贿赂均直接或间接地打入了药品采购的成本,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导致医疗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对此我院将加大对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廉洁准入制,对违反规定及有不良行为的商家纳入招投标“黑名单”,通过加大行贿成本降低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概率,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