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群众对“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重任的检察机关, 其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基本能够反映当地的社会法治环境的好坏。如何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探索和新挑战。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其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从词义上看,公信力的含义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和“信”。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而“信”是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一定数量的多数人是否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是考量该社会现象或事物是否取得了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司法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
由此推及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和认同,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二、正确认识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公权性和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只有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才能使法律监督及各项司法行为和结果得到普遍的尊重、认可和信任。因此,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职能的天然属性,也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效果体现。
其次,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加之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社会矛盾叠加,导致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司法层面,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在这一形势下,检察机关既要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又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第三,检察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主要是通过检察队伍来体现。当前,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在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但检察人员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存在质量瑕疵案件、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情形,造成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诟病,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制约了检察公信力的提高。因此,从改进和提高检察工作的水平来看,必须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最后,“互联网+”的时代,让每一个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环境不再是封闭式的面对一个地区,司法公平正义日益被关注,人人都是观察员、人人都是监督者,司法办案活动被置于舆论下,一件普通案件就有可能掀起舆论风暴, 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出现“舆情危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出严峻挑战。因此,在网络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和防患意识,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及现象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环节薄弱
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不强,特别是在热点法治事件中很难听到检察机关的声音;另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到外界或明或暗的力量的干扰,这两方面的主要因素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环节比较薄弱,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等侦查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的时有曝光,在降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同时,也或多或少的暴露出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表现在检察权运行的合法性、影响力和号召力上,同时也跟检察人员言行的规范度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执法者,检察干警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言行不检等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减损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未达到职业化的要求,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与发达地区差异甚大,法律专业知识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新步伐,司法理念不能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办案质量不高,导致错案、冤案发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传统观念矛盾同时存在
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缺乏正确认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犹然存在。如果检察机关处理的结果与其意愿不符或者相悖,就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关系使然的结果。从近的涉检信访案件来看,除一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以外,更多的是群众对法律认识的粗浅,将道德的评判标准和法律评判标准相混淆,以至于不能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进而导致涉检信访的发生,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三、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一)立足本职,全面履职树公信
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既要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又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以实实在在的司法效果,树立司法公信力。一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把案件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确保不发生冤案错案;二要加大惩腐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并重,坚定不移地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三要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着力纠正有案不立、违法取证、违法减刑等司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二) 提升素质,廉洁高效树公信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不断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才能让群众信服。一要强化法律业务能力建设,通过全员培训、理论学习、实战练兵、交流学习等方式,努力培养一支业务过硬的优秀检察队伍;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广大检察干警要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三要加强廉政建设,狠抓廉政教育、廉政制度建设、廉政监督,坚持严于律己、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三)强化服务,保障民生民利树公信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联系,积极了解民意,把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困难的问题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二要突出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职务犯罪,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创造稳定、和谐、廉洁、公正的生存发展环境;三要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坚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方便群众信访、举报和咨询,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四) 打造“阳光检务”,公正、文明、公开树公信
在“互联网+”时代,检务公开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引导舆论、汇聚民意、赢得公信。一要搭建“面对面”的窗口平台,将案件受理、控申接待、行贿档案查询、律师阅卷等整合为“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实现“进入一个厅、事情全办清”;二要搭建“键对键”的线上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重大案件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等信息,为群众提供在线服务,形成“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受理举报、接受监督”的信息化工作体系;三要搭建“心连心”的服务平台,建立“下访巡访”、“检察开放日”等机制,定期开展巡访、电话预约接访、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举报宣传周活动,构建下沉式、延伸式的服务网络,加强面对面的进行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检察机关公正文明司法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律才会被人们崇敬、信仰,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作为司法最前沿的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根基和健康向上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