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也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更是化解矛盾的有利时机。近年来,名山区院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一诉了之、就案办案”的陈旧执法观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入和谐司法理念,立足于四个“着力点”,积极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的化解,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立足当事人的“权益点”,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
(一)推行刑事和解政策
公诉环节中大多数案件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不成一致意见,以致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而产生。因此,名山区院强化矛盾的调处工作,紧抓矛盾“症结”点,推行刑事和解政策,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件处理上的“双赢”。如在办理刘某交通肇事一案时,被害人家属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严惩刘某,双方矛盾冲突尖锐。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系邻居,案发前关系融洽,之所以矛盾激化,一是由于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死亡,情绪一时较为激动;二是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找准问题的症结后,承办人多次到双方家里做说服劝导工作,并根据申请,不厌其烦地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引导、督促刘某及时兑现和落实协议事项,防止因协议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当事人事后反悔,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二)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始终把释法说理制度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努力把法理、情理、事理说清、说透,让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听得见”,变刚性执法为柔性执法,变“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突出重点,在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开展,在不起诉、不抗诉等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解的阶段重点开展,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防止当事人因误解而引发上访情况的发生。如赵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一审判处赵某无期徒刑,但被害人母亲不服判决, 提出抗诉申请,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抗诉的决定后,被害人母亲仍然多次到名山区院申诉且情绪激动要求“一命抵一命”。名山区院公诉科干警多次邀请乡村社干部一起到老人家中详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并针对老人提出的抗诉理由逐条逐句地分析说理,仔细解释了检察机关不支持抗诉的理由,最后,老人欣然接受了检察机关不抗诉的决定。
二、立足未成年人的“保护点”,在教育感化中化解社会矛盾
(一)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工作机制
2013年,名山区院在公诉科、侦监科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年轻干警,
成立了未成年人办案小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办案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单纯以保障诉讼为出发点,更兼顾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实行分案起诉、快审快结、亲情会见等机制,还要求承办人在庭审中必须以案析理,开展法庭警示教育、帮教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其知法、守法,帮助他们摆脱犯罪阴影,树立生活信心。
(二)坚持“六心”工作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是做到审查案件“细心”,即审查案件时必须做到对犯罪年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调查清楚。如在办理苗某抢劫案中,在审查起诉期间,苗某提出自己尚未满18周岁,检察人员在到苗某的出生地、居住地均无法查清苗某真实年龄的情况下,最后聘请专业机构对苗某的年龄进行骨龄鉴定,证实苗某系未成年人,充分保护了苗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正的处罚;二是做到讯问谈话有“耐心”,即讯问时不仅注重讯问方式,还巧妙进行心理疏导;三是做到社会调查“尽心”;四是做到办理案件有“爱心”,即不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作为办案质量优劣的唯一标准,而把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作为执法办案的最终目标,如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是学生的,名山区院一律采取“周末”“节假日”办案制,既不耽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又减少其在工作日到办案机关的心理压力,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心理疏导;五是做到跟踪帮教有“恒心”;六是做到封存记录得 “留心”,即对封存的未检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立足检察职能的“延伸点”,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化解社会矛盾
(一)主动将公诉工作向社会管理创新延伸
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衔接力度,对办案中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运用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如在办理涉案精神病人郑某强制医疗案件中,名山区院经审查认为郑某不符合强制医疗的客观条件,但郑某发病频率越来越高,一旦发病就在夜晚携带菜刀入户盗窃,且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被当地群众称为“不定时炸弹”。针对该情况,名山区院在依法作出不予强制医疗决定的同时,主动与公安、当地基层组织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解决了郑某的后续治疗问题,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主动将公诉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大局中延伸
主动将公诉工作置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名山经济发展的大局中考虑,改变以往“以案定案、以案结案”的思路,做好审查起诉的前后延伸工作,积极寻找公诉工作与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做到结案一起,息事一起,满意一起。如在办理村干部郑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承办人员通过与联江乡党委、政府的交流沟通,了解到郑某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特别是在4.20地震后,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村民参与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且郑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参与砍伐桢楠树也是帮助本村村民筹钱修建房屋,其主观恶意不大,遂依法作出微罪不诉,受到了联江乡党委、政府和当地老百姓的肯定。
四、立足案件的“风险点”,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
(一)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一是实施“一案一评”。把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作为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坚持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划分,并根据案件的风险等级拟定处理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确保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执法办案风险及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实行案后跟踪回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关注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容易产生矛盾的案件等,坚持进行回访调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村组织对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防止反复、引发新的矛盾。
(二)落实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一是对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采取公诉部门集体研讨的方式,由科室达成统一意见后向法院起诉,并注重在庭审中以案释法,清楚地说明提起公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使案件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引发社会矛盾;二是针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实行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对案件的审查,让参与者明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处理的法律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决定产生怀疑引起的缠诉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