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的移送办理,根据中共雅安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移送、办理的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法委、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交办或移送的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二)群众向市委政法委、市政法纪工委来信来访、电话投诉、网络举报的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三)市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和作风巡察中发现或收到的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政治部、执法监督室等部门在发现或收到政法干警违规违纪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市政法纪工委。
第四条 市政法纪工委在收到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属于政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在5日内移送市级相关政法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级政法各部门在收到市政法纪工委移送的案件线索后,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市政法纪工委批准,可延长至60日。
法律法规对案件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对上级党委政法委、市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或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线索以及涉及县处级以上政法干警的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由市政法纪工委牵头组织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进行调查。经调查,属于政法部门管辖的,市政法纪工委应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并交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依纪依规处理。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应当在收到建议或意见后的15日内,按照权限和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市政法纪工委,市政法纪工委视情况在全市政法系统通报。
市政法纪工委交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直接办理的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政法纪工委,并视情况在本系统通报。
第七条 承办单位或部门对市政法纪工委移送办理的案件线索,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办理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市政法纪工委书面提出申请延长的理由和延长的期限。经市政法纪工委审批同意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在延长期限内按期办结,并随时向市政法纪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对不严格按照本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线索、拖办延办、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不按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市政法纪工委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责成市级政法部门纪检组(纪委)按相关程序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法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