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区检察院侦监科在办案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监督并纠正一起公安机关办案的不规范行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将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指纹鉴定意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侦查违法行为,而类似情形在之前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也偶有发生,鉴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承办人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书面纠正违法适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彩取口头交换意见的方式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予以纠正。
对公安机关的纠正情况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