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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刊第六期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 依法不予采纳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本站  点击量:260  

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  依法不予采纳

­­­­­——我院依法批准逮捕一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

 

近日,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胜贵。

201516清晨,犯罪嫌疑人林胜贵因与前妻李云华离婚后心生不满,决意报复,随身携带两把水果刀在李云华每天的必经之路等候,伺机行事。当李云华路经芦天宝飞地园区鼎恒建筑工地门口时,林胜贵骑电瓶车将其拦下,随即用水果刀向李云华腹部连刺两刀,致李云华肠破裂,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我院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林胜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精神病人,有成都市安定医院的诊断为证。经依法调取其就医相关材料和医院诊断意见,发现其自辩是精神病人的证据与医生诊断结论是不相符的。案卷证据材料显示案发期间林胜贵一直在某企业上班,精神状态正常,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结合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的行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且有逮捕必要。我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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