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成功监督了李某某申请监督执行案。保障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
2014年12月19日,申诉人李某某以名山区法院拒不执行(2006)名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而向我院提出申请监督。控申科依法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经审查相关诉讼档案资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证实,2006年11月9日,原名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原告人李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69564元,扣除被告人杨某某亲属已支付的部分开支7438元,余款6212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人。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不服上诉,后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雅刑终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履行赔偿,在长达近8年时间中,李某某多次向名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且一直没有得到任何书面解释或答复。针对上述情况,我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要求说明未执行理由通知书》,并被人民法院采纳。随后民行干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确认目前杨某某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下,根据李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督促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款,并于春节前将2万元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