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近日,名山区检察院仅用7天时间快速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名山区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