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实行国家专卖,未经批准绝对禁止个人贩卖。近日,由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某、李某、周某因非法经营卷烟,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主要帮乡村农户办“酒席”并向农户销售办“酒席”所用的材料、酒水等物品。范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部分农户销售娇子、红塔山等不同种类的卷烟3000余条,价值213985元;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范某无证经营卷烟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范某的安排向办酒席农户销售卷烟,并做好配货、送货记录。
201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在自己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吊销后,仍大量向范某销售不同种类的卷烟达900条,价值59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且被告人范某、李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属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分别判处李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