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名山区司法局第一次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收监执行,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执行监督机关,对整个收监执行的过程予以全程监督,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执法公正、合法,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被收监人员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交付执行中,因李某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社区矫正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因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但其刑期未满,决定将其收监执行。
整个收监执行过程由司法局主导,公安、法院通力协作,检察院全程监督,保证了此次收监的顺利进行,也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